众所周知,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,那收购盗窃所得的赃物是否触碰法律的红线?近日,乐昌法院审结一件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,依法判处黄某拘役5个月,缓刑10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2020年12月某日凌晨,肖某(另案处理)在乐昌市公园路盗窃一辆二轮摩托车,后电话联系黄某,双方约定当天上午见面洽谈买车事宜。黄某在查看车况时,已发现摩托车车头锁被损坏且肖某无法提供行驶证,但为贪图便宜,在明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,依旧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了摩托车。后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6674元。
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,黄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但黄某自愿认罪认罚,且具有坦白情节,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674元,取得被害人谅解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故作出以上判决。